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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首付买的房,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时算个人财产吗?--周子渲
发布时间: 2017-11-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00年李洋(化名)和孙菲(化名)结婚,婚后按婚前的约定,李洋的父母出资首付购买一套房屋,并写在李洋一人名下,贷款由李洋和孙菲共同偿还。

      2010年李洋和孙菲由于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就该房产是属于李洋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争议。

      李洋起诉至法院,主张因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孙菲主张因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故要求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并向法院提交房屋评估申请。

【律师分析】
       该套房屋系李洋孙菲婚后购买,且李洋孙菲在此共同居住生活,说明购买该套房屋系为解决共同居住问题。购房的首付款虽为李洋父母所出,但现在尚没有购房交纳首付款人即为所有人的相关规定,既然李洋父母并非该套房屋的所有人,故李洋父母亦不能将该套房屋赠与给李洋本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中,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应指出全资购买,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

      所以,该房屋应作为双方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