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调查财产,“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注释】我方或者他人提供线索要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注释】执行指挥中心可以查存款、车辆、有价证券。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注释】如果执行指挥中心查不到,实地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注释】搜查隐匿财产、账本。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注释】司法审计算账,悬赏找人找财产。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注释】法律和司法解释特别规定。
(七)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注释】执行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