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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易,离婚更难,切莫让“骗婚”毁了自己--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9-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近期网上热议的WePhone创始人苏某跳楼自杀一事。据报道,苏某某与前妻翟某自2017年3月通过某婚恋网站结识,6月办理结婚登记。而后结婚仅一个月多的时间便达成离婚协议,并于当月办理离婚手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苏某某为翟某购买房屋、汽车,加上购物、旅游等花费共计1000多万元。在离婚后,翟某另以举报违法犯罪要挟苏某进行经济赔偿。经媒体报道后,翟某被质疑“骗婚”的声音不断。甚至部分网友认为上述“骗婚”就是诈骗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骗婚”,是指欺骗他人与之结婚,包括感情欺骗、财产欺瞒,也有其他事实欺诈等,虽然欺骗的手段和目的不尽相同,但在本质上大都是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骗婚”这样的一个法律概念。

我国《婚姻法》对婚姻效力的规定,目前只存在合法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三种情形。无效婚姻又分为以下三种: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报道的消息看,上述二人的婚姻既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条件,也不存在被胁迫结婚的情形。从婚姻的成立条件来看,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就算结婚前一方谎报了自己的身份(如学历、婚史)、家庭或者财产情况,也未必属于诈骗罪要求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结婚是两个人的结合,其中一方存在一定的虚假性与婚后占有对方的财产很难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在欺骗的婚姻中,婚姻里渗透的感情因素,冲淡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主观性,加上证据难以收集固定,“骗婚”的行为很难证明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