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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系列(三)同时满足这5个条件,强制执行也可能被终结!--韩冰
发布时间: 2017-11-10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终结“本次”执行,不同于终结执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具有替代传统债权凭证的作用。仔细甄别裁定中的“本次”与“同时”,以免错失执行良机。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注释:发通知、要求提供财产情况。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注释:老赖黑名单,限制高消费。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注释:穷尽很关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注释:立案是立案庭管,和执行法官接到材料的日期不同。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注释:下落不明不等于找不到人。

文丨韩冰 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