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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入罪标准--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9-1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12年以来,崔某在未取得“哈德门”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从“老高”处购买非法制造的带有“哈德门”注册商标标识的软“哈德门”牌包装盒并转卖给杜某(已判刑)等人用于生产假冒“哈德门”牌香烟。所卖香烟包括8500条盒包装,85000个小盒包装,共计93500件。软“哈德门”牌包装盒系未经授权委托的印制。

【律师分析】

非法经营罪与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在适用上发生法条竞合时,应该优先适用特殊法条。该案中崔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应定性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崔某在未取得“哈德门”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先后2次卖给杜某非法制造的带有“哈德门”注册商标标识的软哈德门牌包装盒170件,每件50条,共有条盒包装8500条,小盒包装85000个,其行为已经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