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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到底能否辞退?--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一
       小王怀孕5个月后,因为身体较弱,长期请假在家休养,单位想开除她,不知道法律是否允许?

案例二
       小张在哺乳期,她掌握单位核心技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不惜将此核心技术泄露给竞争对手,导致单位损失惨重。因此单位想将她开除,又很疑惑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开除哺乳期的员工?
 
       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裁减人员的特点情形。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三期”女职工有周到的保护。案例一中的情形属于第四十条第一项的情况,但是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案例一中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二中,小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此时单位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