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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冷的冬天,莫要寒了业主的心--周子渲
发布时间: 2017-11-1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某楼盘是去年年底交付的房屋,由于刚刚收房,业主们都没有实际入住,所以大家交了暖气费后,谁都没有在意供暖的问题。然而,今年有业主提出,去年时部分房屋供暖设施都还未完善,更何谈实际供暖?业主们不禁心里犯了嘀咕:既然没有给我们供暖,那还应当收暖气费吗?业主们找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协商,希望退还去年的暖气费或者抵充今年的暖气费,但对方一直推托,事情迟迟没有得到解决。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供用热力合同是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用热人支付供热费用的合同,供热单位如果未按规定供用热力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实际供暖,应当不收取暖气费或者退还暖气费。

      实际供暖应该做限制意义上的理解,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供暖标准。《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对供热温度有相应的规定,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保持在18℃±2℃。因此供暖温度过低,业主们也是可以维权的。

      通常的情况下,供暖公司一般委托物业代为向业主收取取暖费。因此,业主主张权利时亦可将供暖公司及物业一并作为被告。寒冷的北方,供热纠纷事情虽小,但对每个人的影响却不小,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