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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救孩子! ——请永远不要挑战和低估一颗父母对孩子的心!--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幼儿园虐童,这种扎向为人父母最柔软部位的恶性事件每出现一次,都是对社会公序良俗最大的挑战。

       两年前,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在此之前,97年修改的刑法关于虐待罪是如此规定的: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为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

       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其犯罪对象被限定为“家庭成员”,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必须具有一定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且行为人与被害人须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换言之,在2015年11月以前,虐待罪被局限在家庭内部。而近些年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保姆、养老机构,幼儿园相关人员的参差不齐、鱼龙混杂,而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儿、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需要监护和看护的群体确为弱势,表达上和防卫能力上都欠缺,本应是被加倍关爱的。这也使针对他们的不法侵害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更大,也更易引社会的公愤和不安,尤其是在我国,重视家庭和亲情的传统十分浓厚,此类案件的发生更加让人出离愤怒,不能容忍。在世界范围内,针对孩子的犯罪行为也均会被严厉打击和加重刑罚的。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幼儿园虐童案件往往因为被害幼童伤情鉴定未达轻伤,不能按故意伤害罪入刑,而寻衅滋事罪一般要求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而在相对封闭的家庭、幼儿园、养老院等场所内实施虐待行为且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无法适用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等罪名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012年浙江温岭幼儿园的当事教师将儿童扔进垃圾桶,强迫男童亲吻女童或男童,强迫男童露阴,更令人发指的是其还找人拍照,并发到网上,以此为乐。此人经鉴定无精神疾病,只因对工作产生厌倦,抽烟酗酒,空虚无聊,自称因一时好玩就做下如此恶行。最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但根据当时的法律,最终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只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在此大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被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的犯罪。在刑法第260条后增加一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如果2012年浙江温岭幼儿园虐童案发生在今天,不仅涉事的老师会被刑拘,幼儿园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会受到刑事处罚。

       此罪的犯罪客体为被监护、看护人员的身心健康与监护、看护职责。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行为区别于偶尔打骂或偶尔的体罚行为,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具有相对连续性。“情节恶劣”的认定参考因素主要为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短、手段、次数和人数、行为的后果。长期以强行灌芥末作为管教孩子的手段,多人多次进行,孩子在极短时间内多次腹泻等将是公检法机关认定犯罪及定罪量刑时重点考量的因素。

       如果致人伤残,即重伤、残疾的或致人死亡的且对结果采取希望或放任心态的,将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犯罪嫌疑人所受到的刑事处罚将是极为严厉的,最高可死刑。

       当此类事件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之际,耳畔响起鲁迅先生的大声疾呼:救救孩子!警告那些胆敢将罪恶投向老人孩子的任何人和机构,你们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和道德良心的最终审判!如果祖国未来的世界里染上尘埃,法律和公理将让你们付出应有和必要的代价,你们的家族会因此蒙羞,你们的人生亦不会再有未来和阳光,这种罪行永远不会被宽恕,永远。

       最后也建议对这些人采取行业备案和行业禁入,让这些人永远远离这个行业,远离老人孩子。

      请永远不要挑战和低估一颗父母对孩子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