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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女孩无意中被游乐区窗帘绳缠绕致死,责任谁来担?--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9-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张女士是某国企公司的财务经理,周末之余经常带孩子去某商场闲逛。2017年5月1日张女士依旧如此,但是本该愉快的周末,却成了全家人永远的噩梦。

当天张女士和两岁女儿郁郁在某餐厅吃饭,餐厅里有个游乐区,郁郁就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突然郁郁被窗帘绳缠住,当工作人员发现时,郁郁已经昏厥,工作人员将窗帘绳解开后立即送至医院抢救,结果抢救无效死亡。

一根窗帘绳,竟导致如此惨剧发生,到底是餐厅的安全保障工作不到位,还是母亲的粗心大意?这个责任到底应该谁来担?

【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餐厅管理人员在餐厅内设置了儿童游乐区,现行法律对该儿童游乐区的具体设置标准虽然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根据侵权责任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作为公共场所即餐厅的管理人,在该餐厅设置儿童游乐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餐厅内设儿童游乐区窗帘拉绳使用的是普通窗帘,该窗帘上拉绳为普通拉绳,而该游乐区的使用者是儿童,儿童在心智不成熟的情况下,在游乐区游玩时接触该拉绳后极易发生危险。

餐厅管理人在设置游乐区窗帘时未考虑到上述危险,且在儿童游乐区没有安排专门管理人员看护,受害人被拉绳勒住脖颈后,经营者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故餐厅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对受害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餐厅内儿童游乐区的服务对象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对潜在危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较低。为了保障儿童安全,公共场所应当以更高的“未成年人标准”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本案中餐厅管理者对郁郁的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张某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对郁郁的死亡也有过错,应减轻餐厅管理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