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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公公出首付,岳母管装修,小两口共同还贷的房怎么分?--刘立峰
发布时间: 2017-09-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程女士与韩先生于2000年在北京某区登记结婚。2004年,韩先生父母出资15万首付购得新房,并登记在韩先生名下。房屋交付后,程女士父母出资10万元为其装修新房,剩余30万由韩先生以按揭名义贷款,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款。

2010年,程女士、韩先生感情出现破裂,夫妻双方打算协议离婚,但在协议过程中针对房屋的归属产生了分歧,韩先生认为房子是自己父母出的首付,以自己名义贷款,且在自己名下,理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程女士认为自己父母出资10万装修新房,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子理应有自己一半。

此后,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协议不成,一纸诉状就到了法院。

这里涉及到的是一个很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那么本案中韩先生名下的房子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本案发生在婚后。其次,房子系由韩先生父母交纳首付款,并登记在韩先生名下,但是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交纳购房首付款即为房屋所有人,所以韩先生父母并无权将房屋赠与韩先生。再次,程女士父母出资10万装修新房,程女士同韩先生共同偿还贷款,说明程女士及其父母对房屋也进行高额投入,此时,若认定房屋为韩先生个人财产,则显然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应指出全资购买,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

综上,登记在韩先生名下的房产应为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且婚后共同还款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