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程女士、韩先生感情出现破裂,夫妻双方打算协议离婚,但在协议过程中针对房屋的归属产生了分歧,韩先生认为房子是自己父母出的首付,以自己名义贷款,且在自己名下,理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程女士认为自己父母出资10万装修新房,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子理应有自己一半。
此后,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协议不成,一纸诉状就到了法院。
这里涉及到的是一个很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那么本案中韩先生名下的房子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本案发生在婚后。其次,房子系由韩先生父母交纳首付款,并登记在韩先生名下,但是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交纳购房首付款即为房屋所有人,所以韩先生父母并无权将房屋赠与韩先生。再次,程女士父母出资10万装修新房,程女士同韩先生共同偿还贷款,说明程女士及其父母对房屋也进行高额投入,此时,若认定房屋为韩先生个人财产,则显然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应指出全资购买,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
综上,登记在韩先生名下的房产应为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且婚后共同还款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