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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泄不满毒害他人耕畜,应如何定罪?--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8-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梁某与王某同在某村貂厂工作。2017年5月26日梁某因对王某心存不满,用老鼠药将王某负责的貂厂四区的36只大貂、245只小貂毒死。鉴定意见证明损失价值为67220元。

【律师分析】

梁某的行为可能涉嫌三种罪名:

(1)破坏生产经营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

(3)故意毁坏财物罪

梁某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本案来看,毒死貂的行为侵犯的是养殖厂的正常经营活动和财产利益,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梁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两者本质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目的是通过破坏生产经营的手段,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至全部丧失价值或者使用价值。

(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财物;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

(3)客体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利益;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梁某的目的是破坏甚至阻止王某的喂养貂的工作,达到泄愤报复王某的目的,而非一定要达到貂死亡的目的,应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