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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是重度精神病患者,其监护人可否处分其房产?--许民和
发布时间: 2017-10-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赵建国(化名)丧偶后与钱淑云(化名)结为夫妻时,赵建国与前妻的儿子赵飞(化名)已经成年。赵建国与钱淑云婚后未生育子女。赵建国和钱淑云恩爱无比,但钱淑云因对自己没有生育能力,抑郁寡欢致使精神受到刺激,终患精神病。

      钱淑云的父母担心女儿年迈,赵建国如果那天不在了,非婚生的赵飞会虐待钱淑云,遂在去世前,立下公证遗嘱,将房屋给了钱淑云。钱淑云在父母去世后,根据遗嘱取得了父母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单独所有。

      多年后,赵建国去世,继子赵飞成为钱淑云的监护人。赵建国认为,自己与钱淑云没有扶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不能成为钱淑云的法定继承人,担心钱淑云去世后,不能继承钱淑云的房产,遂有了卖掉钱淑云从父母处继承来的房产以支付钱淑云的生活费和医药费等费用的想法。
钱淑云的同胞弟弟钱亮(化名)发现赵飞的意图后,阻止赵飞卖房,以保护自己从姐姐处继承该房屋的可能性。

【法律分析】
       钱淑云作为重度精神病患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钱淑云的遗产不可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进行继承,其遗产只能走法定继承。

      因赵飞是与钱淑云无扶养关系的继子,故无法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钱淑云的遗产,而钱亮则可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姐姐钱淑云的遗产。

       赵飞作为钱淑云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保护钱淑云的人身财产安全。就监护人有无权利处分被监护人财产一事,需根据是否损害被监护人利益进行确定。若赵飞处分钱淑云房屋的目的是将售房款据为己有,则属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受到禁止和惩处。

     弟弟钱亮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赵飞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监护人。若赵飞处分钱淑云房产的目的是支付钱淑云的生活费和医药费等,则属法律不禁止的情形,属于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