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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的财产调查--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8-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孙宇(化名)借李良(化名)200万逾期不还,李良起诉到法院,法院支持李良的诉求,判决孙宇归还李良200万。

      收到判决后,孙宇仍然拒绝还款。李良随后准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孙宇可执行的财产有一套夫妻共同拥有产权的房子以及20万存款。为了避免法院执行财产,孙宇和妻子假离婚,并将房屋与存款约定归妻子。

      孙宇这样做,是否真的可以避免法院的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1)申请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如实报告财产;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
(2)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出租或者设立担保等权利负担,存在共有以及权属争议的情形,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3)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报告之日,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一并报告:转让或出租财产的;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放弃债权或延长清偿期限的;支出大额资金等其他影响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因此,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孙宇与妻子的假离婚不仅不会影响法院的正常执行,反而有可能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