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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借贷,四种情况知多少--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8-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1、自然人之间借贷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不支付利息。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不支付利息。

2、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利率上限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年利率在24%以下,约定的利息有效。二是年利率36%以上的,约定的利息对双方不产生效力。三是年利率在24%-36%的部分,债权人请求支付的,债务人拒绝支付的,债权人无法诉诸法律要求强制履行。但是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之后也不能反悔。

3、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逾期利息的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