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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好的补偿不再给了,地方政府有权截留吗?--周子渲
发布时间: 2017-08-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贾兴几人合伙在九十年代从村委会承包了一块河滩地,用于种植林木,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租期10年。

      后来其他人因各种原因陆续退出,加之种植环境变迁,2000年初贾兴将该地周围部分土地与村委会协商一并承包,重新与村委会订立承包合同,租期30年,承包费由贾兴在其他项目为村委会提供服务折抵。

      2013年当地政府因沟河治理工程,对贾兴承包的部分土地依法占用,与贾兴签订了补偿协议,将地上物等补偿一并核算为60万,先期支付30万,余款30万待工程完毕一并发放。工程完毕后,剩余补偿款迟迟不予发放,贾兴只得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执行补偿协议。村委会辩称因贾兴对部分承包土地没有缴纳相关费用,因此占地土地流转费不再发放。

      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受法律保护,至于村委会辩称的内容,由于贾兴提供了足以证明抵消承包费的合同履行内容,应当予以认定,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相关政府部门因沟河治理工程占用了贾兴合法承包范围的土地应予补偿,双方就此定了补偿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确定内容履行。

      最终裁决政府部门限期支付剩余占地补偿款。

【律师提示】
       实践中,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由于大量村民对法律不甚了解,加之地方村委、政府办案草率、效率低下等原因,在合同效力、合同内容、流转条款、合同期限等方面容易发生争议,建议及时付诸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