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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网上黑我,我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8-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张宁(化名)和李娜(化名)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因琐事分手后,张宁心有不甘,还是每天去单位接李娜,每天打电话发短信,哭着请求对方回心转意,但是李娜心意已决,拒绝张宁的接送,不接电话,不回复信息。

      张宁恼羞成怒,在微信朋友圈及微博上编造关于李娜的不实信息,称李娜并不是一个品行端正的人,并且是因为看上某位大老板才狠心甩了自己,并编造其他虚假内容来恶意诋毁李娜的形象。

      为此李娜找到张宁想说服其停止不理性的诋毁行为,没想到张明变本加厉,疯狂地在微博上上传李娜的裸照及其他不雅照片,给李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使得她无法正常工作,精神恍惚,抑郁不安。

      为此,李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宁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1万元。

      那么李娜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张宁捏造事实,传播虚假的对李娜不利的信息及上传裸照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李娜的名誉权。同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说,要构成刑法上的诽谤罪,要有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的行为,本案中,张宁捏造并散布关于李娜不实信息的行为,已经属于诽谤。但若要构成诽谤罪的要件之一是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宁的行为已经涉嫌诽谤罪,李娜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若公安机关以不构成诽谤罪为由不予立案,则李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合理的。至于11万的精神损失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为: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因此,李娜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支持的数额可能会酌情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