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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队无资质承接工程,施工中工人受伤,责任应如何划分?--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15年3月5日,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张某作为施工方承接了北京朝阳区某镇某村的自建房,施工方瓦工赵某中午喝完酒,下午在施工过程中,从楼梯一侧跌落,导致颅骨及多处软组织损伤,房主王某及承包方张某及时拨打120,将赵某送至医院治疗,但是高额的医疗费让房主及包工方无法承受,赵某无奈之下,只好诉之法院解决。

律师点评:
       赵某作为本案原告,喝酒后继续在工地施工,酒后作业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当减轻房主王某及包工方张某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赵某存在过错,且损害结果与喝酒又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赵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主王某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资质的承包方张某,存在选用施工单位不当的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房主王某与承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方张某是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承包方张某应当与房主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三方对损害的发生均存在相应的过错,各自因按照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