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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暴力”你应该注意几方责任主体!--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7-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校园暴力”也称校园欺凌,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等,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校园欺凌分为单人实施的暴力,少数人暴力和多人实施暴力。在此,编者仅针对校园侵权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校园侵权一般指学生在学校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事件,也属于校园伤害事故,主要表现特征是受害主体小特定、损害地点特定、损害事件特定。

      在校园侵权伤害事故中,责任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以及相关的第三人。

(一)   学校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   未成年学生、幼儿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人的情况分以下三种:1、监护人的近亲属。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此处不包括学校,学校如果需要履行监护义务,必须和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有书面的委托协议。

(三)   第三人的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校园暴力不得不防,大家在面对校园侵权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确认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