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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肇事后逃逸又遭后车碾压,两车车主应如何定罪?--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19日4时30分,刘某驾驶大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路段时,将一位行人撞倒后离开;4分钟后杜某驾驶货车将躺在地面上的行人碾压后,驾车逃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主责,杜某负次责,行人无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证据只能证明两车均与被害人发生碰撞,无法确定被害人是第一次撞击死亡还是第二次碾压死亡。

一、杜某的行为定性问题。
       因无法认定被害人是哪一次事故死亡,所以存在杜某第二次碾压的是一具尸体的可能性,那么其行为就不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本着“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杜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刘某的行为定性问题。
       被害人的死亡与第一辆车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应追究刘某的交通肇事责任。

      虽然无法明确被害人到底是哪次事故死亡,但可以确定无论哪次事故死亡,均与第一位肇事司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在第一次事故中死亡,确定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在第一次事故未死亡的情况下,第二次事故应视为介入因素,判断能够切断因果关系需要从以下方面分析:
(1)行为人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大小。
刘某撞伤被害人,被害人躺在路上,表明其已经无法起身,伤情很重。所以刘某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危险性存在。
(2)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
从被害人被碾压的位置看,其位于道路接近中间的位置;从时间来看,系凌晨4时,天黑且没有路灯;从道路看,道路系省道穿越村镇路段,属于大型货车常走路段。在此情况下,第二辆肇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异常性小。
(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
杜某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
(4)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
介入因素虽不属于行为人管辖范围,但行为人在案发后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通过调取案发后刘某的通话记录,其在案发后拨打120,122。但后继续打电话给另外两个私人电话,共计时长1分44秒。在此过程中二次事故发生。间隔4分钟的时间内,刘某未将被害人移至路边,也未在车辆后放置三角架。刘某在事发后的行为明显失当。
综上,介入因素并非明显异常,不能切断刘某的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应追究刘某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