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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盖房过程中发生事故,房主需要责任承担吗?--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李某将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村的自家房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张某的承包队,承包队成员王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由于伤势较重,医治无效死亡,医疗费共计5万元。

      王某是否有权向李某主张权利?

律师点评:
       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李某与张某之间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与王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张某作为施工的组织者,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伤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亦承担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国家法律、法规对从事农村低层住宅建筑活动的施工人员没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李某本案中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失,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