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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三口先后去世,未改嫁的儿媳有权利继承公婆的房产吗?--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7-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1994年,赵某(女)与钱某(男)登记结婚。一年后,二人婚后育有一子钱小某。钱某是钱老某和孙老某的独子。2013年,钱某因病去世;2016年,钱老某和孙老某因意外事故,双双去世。

      因赵某对钱小某自小管教严格,钱小某有逆反心理,对母亲赵某有所微词。钱某去世时,钱小某已成年,但因其结交不良青年,受到外界不良影响,与母亲赵某关系不睦。

      钱某去世后,因赵某与公婆关系融洽,没有再婚,而是赡养公婆,直至公婆因故去世。钱某、钱老某和孙老某去世前均未留下遗嘱。钱小某的女友见钱家家资丰厚,遂唆使钱小某尽快将钱某的遗产房以及钱老某和孙老某的遗产房过户,以防赵某来争。赵某得知钱小某的要求后,言辞拒绝。钱小某遂将赵某起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因《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所以,钱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无疑。

      因钱某先于钱老某和孙老某去世,钱某的遗产应当先被继承。赵某、钱老某、孙老某、钱小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同等继承权,即将赵某与钱某共有房产的一半作为钱某遗产进行继承,继承后,赵某占5/8份额,钱老某、孙老某和钱小某各占1/8份额。钱老某和孙老某去世前,虽然没有订立遗嘱,但因其在钱某去世后赡养钱老某和孙老某多年,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与代位继承钱某份额的钱小某有同等权利。因此,赵某和钱小某每人应当从钱老某和孙老某处分得1/2份额。具体来讲,原赵某和钱某的遗产房,赵某可保住3/4份额,钱小某可取得1/4份额;原钱老某和孙老某的遗产房,赵某和钱小某可各分得1/2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