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我的信息“他”怎么知道?--韩冰
发布时间: 2017-06-1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未成年人小王下载了某APP欣赏图片,下载APP时未看清具体条款并点击安装。“图片欣赏网”(化名)获取了小王的个人信息,对外宣传保密,并建立大数据系统,出卖给他人。后小王经常收到骚扰短信,非常苦恼。无奈之下,小王更换了手机号。

【案件焦点】
       “图片欣赏网”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法律分析】
       “图片欣赏网”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有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律师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日益突出,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泛滥,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非法讨债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