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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是外国国籍,妻子在国内如何办理离婚?--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赵某移民加拿大后取得加拿大国籍,回国后与钱某结婚,婚后赵某独自返回加拿大经营事业,二人聚少离多。两年后钱某想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但是她对中国法院是否可以受理涉外案件有所疑虑。

      根据涉外法律适用法,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在中国境内居住,不管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离婚之诉,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方,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受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在此案例中,钱某可以向其住所地的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院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赵某送达应诉通知、开庭通知等材料并要求其寄回送达回证及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赵某本人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最好能出庭应诉,但限于两地距离较远,若本人出庭有实际困难,赵某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判决做出后,法院可以向赵某寄送判决及判决生效的证明书。另外涉外案件耗时较长,很大程度上主要的原因在于送达,作为法院和当事人,都应当注意送达的方式,争取缩短案件的审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