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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非机动车道内撞倒共享单车,认定全责竟被索10w!--王珂
发布时间: 2017-11-02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朝阳区的张大妈购买了台崭新的电动车,该电动车动力强,而且块头大,所以驾驶非常平稳。
       某周末下午,当张大妈骑着自己心爱的电动车去超市买菜的时候,在非机动车道内不慎撞倒了骑共享单车的一个小伙子王先生。张大妈自认为大家同属非机动车,且自己系年近60岁的老人,对方系年轻力壮的小伙子,对于王先生的伤情完全不以为然。王先生无奈报警。
       警方并未当场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而是在听取双方陈述、拍摄了现场事故照片之后将张大妈的电动车拖走。几天后,事故车辆鉴定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发给了张大妈,此时的张大妈才傻了眼。
       张大妈驾驶的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并综合现场情况认定张大妈全责。随后,已经骨折住院的王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了张大妈,要求张大妈赔偿张先生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共计近10万元。其中,仅误工费一项,三个月的工资损失就达6万元。
【律师观点】
       首先,电动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凡是“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很明显,张大妈那“动力强、块头大”的电动车双双超过了这个标准,被认定为机动车。然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应当“上牌照、考驾照、买保险,并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所以,张大妈的违章行为非常明显,被交警判定为全责合理合法。由于这类电动车不同于四轮轿车大多没有购买保险,所以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张大妈自己承担。只是律师提醒张大妈,对方主张的一切损失均应有相关证据支持。例如对方主张高额的误工费,应配合医生出具的休假证明、对方的社保缴纳记录、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来主张,否则仅凭对方单位开具的一张的工资证明并不能充分的证明其工资的实际收入。

文丨王珂 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