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处理--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小美与小强领证结婚,因无房居住,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够买了小美母亲名下一处房改房。但因某些原因,迟迟未过户。现小强想离婚,并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夫妻是否有权力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律师意见:
       小两口无权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本案中夫妻双方虽然出全款购买房屋且实际居住,但由于未过户,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房屋产权还是归属于女方母亲。
   
      但对于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权属登记于产生离婚纠纷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实践中产生争议较大。对于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于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