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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拥有产权登记不等于享有房屋所有权--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3-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北漂的杨女士,大学毕业后一直留在北京奋斗,由于工作繁忙没时间顾及人生大事。近日,家人百般催促下,经同事介绍,认识了一名优秀的IT帅小伙,二人性格很像,而且谈的很投机,很快二人步入婚姻殿堂。结婚后,二人面临首要难题就是是住房问题,经家庭会议后准备在北京买房,但是双方因为购房款及房产证登记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杨女士询问房屋登记在谁名下离婚后房子就是谁的吗?

【律师点评】
(一)假若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分两种情形:
(1)支付首付款,然后按揭还贷;
(2)全款支付房款。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例外情形,一方确实有证据证明是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首付款或贷款,离婚后该部分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

(二)假若杨女士父母婚后用多年积攒的工资,给女儿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杨女士名下,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假若由杨女士及老公双方父母共同支付房款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该不动产应认定为按份共有该房屋所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