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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款后卖方违约不配合过户?--苏春辉
发布时间: 2017-03-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小王2014年在朝阳区购买商品房,面积92㎡,此房由原房主卖给小李,授权委托小李与咨询人签订买卖合同,手续中有原房主亲笔签字授权,总房款350万,因房本还未下来所以一直未过户,合同约定房本下来后第二天配合小王过户,现在已交300万房款,剩余50万尾款在过户当日支付,该房已交付小王使用至今,现在房本下来房主至今未履行合同过户,据了解房价现已上涨,小区内同户型已达到1千万左右/套,房主称要增加房款,否则不配合过户?小王想诉诸法律,但不知道该如何解决?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本案提示:首先、需要将房屋控制好,防止陌生人到家里看房,避免原房主将该房售与第三人;其次、需要尽快发送催告函;第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并承担违约责任,期间要对该房屋进行保全,待判决生效后进行过户。随着房屋价格不断攀升,在利益的驱使下,卖方的违约情形时有发生,再次提醒各位买主,买房容易卖不易,价格上涨跌不易。过户现在出难题,如遇违约把诉递!为避免失房损财,尽快寻求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