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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结婚证,怎么离婚?--申泽民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3-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1982年赵女士与男方结婚,在农村办理了婚礼,其后一直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二子女均已成年。现赵女士与丈夫感情不和,想与对方离婚,咨询如何处理?未领结婚证依据不同情况有不同处理方式,有鉴于此,本文为您做简单分析。

一、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起诉离婚的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但我国农村及城镇中存在较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包含两种不同情形:1、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2、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再提起离婚诉讼;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办理过结婚登记遗失或损毁结婚证起诉离婚的处理
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因此,根据该条规定,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准确掌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情况。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加盖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亦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可持该复印件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