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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不是你想办说办就能办--韩冰
发布时间: 2017-03-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引言】
       “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问题已成为业界热议的话题。一部分当事人认为有些律师只是在“走”程序,仅诉讼而言,未穷尽律师调查权限,未穷尽诉前、诉中、执行保全,未穷尽追加责任主体;无基础法律关系分析,无证据规则运用,无体系化法律方案;以结诉讼而结诉讼。看似官司赢了,但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无法在执行当中追回财产。

      就执行而言,部分律师对执行实施庭、执行裁决庭、执行综合庭(科、处)职能、流程不了解,联系不上执行法官,浪费时间;对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系统不了解,只知道基础四查、追加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法院“形式化办案”打发,除了走监督,再无后续;对审执分离原则不了解,不会执行中追加变更责任主体或盲目追加变更责任主体,给执行异议申请人留下把柄,错失执行良机,再把责任都推给法院。

【原因分析】
       出现这一系列问题,存在多方面因素:
1.选择全风险代理:全风险代理已成“不良资产”案件顽疾,存在诸多隐患,债权人又想让马儿跑,又不给马儿吃草,忽略律师的办案经费及办案能力,寻求“以无博大”。那么只会造成部分律师投机取巧,工作量无法完全落实。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全风险代理真成了“全风险”代理。
2.重承诺轻过程:债权人用做买卖的心理去权衡委托律师承办“不良资产”案件。不论过程只要结果,而律师承办案件恰恰重点在过程,被债权人忽略。债权人图律师一时的结果承诺,委托了不专业的律师。执行案件停止不前,债权人心生埋怨,留下心理阴影,花钱不讨好,认为委托权威律师,一诺千金也没用,实际案件本身并非无法执行。注重过程才是关键。
3.重关系轻程序:“不良资产”案件在可能存在地方因素干扰。有的是自身行业规则限制,有的是权利制约,有的是法院力度不够。债权人往往认为“不良资产”案件主要靠关系来解决问题,以强压弱。这种做法存在风险。法治队伍正在趋于合法化、和规化,司法大环境良好的情况下,以非常规手段取得利益,眼前看似稳妥,但10年后是否能通过执行回转被追回,谁也不会保证,真正为此买单的是债权人、利益集团、签字的领导干部。债权人不在合法的程序上做功课,追求关系,反而陷入误区。实际上是给案件留下隐患。

【律师建议】
       对于国企、银行、AMC等债权人应理性考虑实际问题,在内部协调允许的情况下,对“不良资产”做有效区分,不能为完成工作、做流程性非法律专业评估的划分而放弃大量可操作“不良资产”。应尽快委托诉讼、非诉专业律师团队介入,对案件进行评估。不要因被地方干扰放弃案件;不要因土地、房屋、文物等财产无法实现查、控放置不理;不要因多法院查封无法进入拍卖困住;
再次提醒债权人,与其在“财产调查?法院不作为?财产分配?先诉还是先保全?破产还是执行更有利?”这些问题上纠结,不如冷静思考一下,将案件原始证据交给专业律师团队进行评估,自然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