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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还能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吗?--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3-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王女士十年前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15周岁)。2015年因与丈夫性格不合,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男方离婚,2015年7月份达成民事调解,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现金120万元。同时女儿归男方抚养。但在离婚期间,丈夫多次带不同的女朋友回家居住,王女士认为影响女儿成长,并于2016年3月份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后撤诉,又于2016年7月份再次起诉,在庭审过程中,因孩子要求父母双方每月各付一千元钱,自己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居住地点,法院判决维持现状。现孩子同意随母生活,咨询是否可以再次起诉变更抚养权。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子女的抚养权除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外,应由人民法院判决,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发布相关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此外,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当事人虽多次起诉,但都未如愿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因女儿已满10周岁,且愿与母亲共同生活,王女士可以再次起诉获得女儿的抚养权。最终王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顺利获得女儿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