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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期间,劳动者没有去上班,可否要求的工资?--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提起劳动仲裁的情形有很多种,但以劳动者提起的情形居多,其主要原因在于劳资纠纷中,大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就可以实现利益,而大多数劳动者却做不到,只能借助外力。

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情形主要集中在:
①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②   用人单位欠发、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③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④   用人单位以所谓公司裁员、岗位薪资调整、试用期不合格、劳动者严重违纪等理由,要求或逼迫劳动者协议离职,或将劳动者开除等。

      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者每工作一天,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一天的工资,但是劳动仲裁期间,劳动者往往并未实际工作,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仲裁期间的付工资?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是否有支付薪资的义务要根据不同情形具体判断。若劳动者在提起仲裁前,已经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那么仲裁期间,因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仲裁期间的薪资。若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理由是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欠发、扣发的薪资,并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因劳动者并未在劳动仲裁期间提供劳动,且公司并未禁止劳动者仲裁期间继续工作,因此劳动者无权主张没有上班期间的薪资。这种情形对劳动者来讲,有一定的风险,若劳动者不去上班,用人单位可能以劳动者旷工为由开除劳动者。若劳动者提起仲裁的理由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因仲裁期间,劳动者不去上班的原因并非自己不愿意去上班,而是用人单位不让去上班,若仲裁裁决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仲裁期间的薪资的。上述情形中,若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是只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支付仲裁期间的薪资主张劳动仲裁委原则上并不支持。劳动者不能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又要求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