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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与抚养费支付的一般规则--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3-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17年祥和的春节刚刚过完,正月初五,张女士(30岁)带上3岁女儿乘坐G101次列车准备从上海回京工作,但是刚刚到上海火车站购票大厅时,从人群中冲过来一个人推搡张女士不让其带孩子进候车室,张女士无奈之余只好报警,警方了解情况后,原来是张女士老公,因为老公春节期间被一富婆包养,导致两人感情不和,情急之下张女士带上自己的女儿打算回北京远离不负责的父亲。张女士现在打算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到底该归谁?该怎么主张抚养费?何种条件可以减免抚养费?

【律师点评】
(一)抚养权利归属
首先,双方在离婚后,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随母亲生活。若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其次,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后,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当然,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养的权利和义务。

(二)抚养费
(1)孩子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三)减免抚养费数额的情形
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

      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结合以上法律依据,张女士的孩子3岁,若张女士的经济状况足以抚养孩子,且孩子和张女士一起生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那么法院判给张女士的可能性比较大。抚养费要看男方是否有固定收入,若有,则应按收入的20-30%支付给孩子,若无,则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