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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租金导致失去廉租房,得不偿失!--苏春辉
发布时间: 2017-02-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小孙于2000年11月与市房管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坐落于昌平区,合同约定:租金为人民币990元/年。租赁期限自2000年11月至2009年10月止。租金结算方式为按年结算,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入住房屋当日内一次性将年租金足额支付给市房管局委托管理的物业公司A。现合同租赁期限已届满,小孙还一直非法占用上述廉租房且未缴纳租金。A曾多次与小孙接洽,商谈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非法占用上述廉租房所产生的房屋使用费和续签廉租房租赁合同事宜,小孙一直未理会。

       现A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
一、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的房屋;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及非法占用房屋期间所产生的房屋使用费;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最终法院判决小孙返还A所属房屋,并支付合同到期后的租金。导致自己得不偿失,因为几百元的租金导致失去房屋,损失不可谓不大,再此提醒租金事小,居住事大,莫做后悔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