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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中胎儿能否享受拆迁补偿?--申泽民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2-2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如下问题:遇到征地拆迁,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权享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有鉴于此,本文为您作简单分析。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费标准参照耕地的补偿标准。那么,按照人口数量给予安置补偿就会涉及胎儿有无征地补偿权利?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农村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按照人口数计算,并且有上限额,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耕地的补偿标准制定。在实践中,多数地方的补偿安置协议对象为户口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有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的常住农业人员,截止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协议签订之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已出生人口均享有被安置的权利。此外,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据该法条规定理解,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无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胎儿并不具备拆迁补偿的份额。

       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拆迁政策带有解困和改善居住生活的性质,考虑到未出生婴幼儿将来的生活居住问题,在实施动迁时对怀孕的人员,经常还是给予考虑增加一定的份额,给予照顾未出生的婴幼儿。在有些地区,动迁协议签订前,怀孕6个月的,凭相关证明可以照顾1人;但有的动迁基地也有放宽标准至怀孕3个月的也给予照顾;具体事项可以与动迁公司协商。也有少数地方拆迁政策这样规定:“公告发出后放入一年内出生的也计算该孩子的份额,期间从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超过一年出生的,不享受补偿安置。”这种规定更人性化,但在实际涉及的案件中这种把胎儿也纳入补偿范围的地方少之又少。

      总之,对安置补偿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还需结合各地政策。另外,权利是需要争取的,而拆迁补偿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被拆迁人在博弈双方中处于弱势地位,如何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最大化自己的权益,则需要被拆迁人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充分利用律师的丰富经验,化被动为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