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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作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究竟谁来赔偿?--刘铎清
发布时间: 2017-05-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经过:
       老王在一印刷厂工作。公司来了一名新员工,由老王担任新人的师傅,教导新人操作印刷机器。由于新人业务不熟练,再加上新人的大意。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印刷机损坏。维修需花费一部分费用。印刷厂称,单位负责支付一半的维修费用,另一半由新人和老王两人承担。对此老王感到不满,认为并非自己原因造成,因此拒不支付费用。单位因此而拖延了老王的工资,以其两个月工资折抵维修费用。

案件争议:
1.本次造成机器损坏的赔偿责任,是否需由老王承担一部分?
2.承担的赔偿责任,用工资抵扣是否合理?

律师分析:
1.对于造成机器损坏的情况,如果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表明需由造成损坏相关人承担,则需要由老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没有明确规章制度,单位方举证难度比较大。
2.即使需要赔偿,也不可以直接拖延整月的工资。要保证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构成上述拖欠工资的情况,则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方支付拖延的工资和相应的赔偿金。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