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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长期分居,协议离婚,该去哪里办?--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4-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A省的马帅和B省的牛美丽是C省某大学的同班同学,入学后二人将户口迁往学校。2012年,经过漫长的恋爱奔跑,二人大学毕业后即在C省登记结婚。马帅因考取了D直辖市的公务员,遂将户口迁往该市,而牛美丽则在毕业后将户口迁回原籍。牛美丽因父亲资助经商,获益颇丰,依靠E直辖市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取得了E直辖市的户口。马帅和牛美丽二人因长期分居,感情日渐淡薄,遂同意离婚。二人达成离婚协议后,就登记离婚的地点发生争议,马帅认为登记结婚是在男方户籍地,离婚登记也应在男方户籍地,牛美丽认为结婚登记地与离婚登记地无关,女方户籍地也可办理登记手续,二人的朋友朱莎莎认为应当回结婚登记地办理离婚登记。二人均不愿离开自己的城市,因而协商无果,遂咨询到律师。

律师分析:
       离婚有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婚姻法》规定,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民政部在2015年关于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因此,丈夫马帅和朋友朱莎莎的意见都是错的,离婚登记地与结婚登记地无关,马帅和牛美丽既可在马帅户籍所在D直辖市某区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在牛美丽户籍所在的E直辖市某区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就离婚登记地协商无果,都不愿离开自己常住的城市办理离婚登记,二人只能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