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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呀,宅基地买卖管得严,您有可能白花钱--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4-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08年8月,蒋某将位于昌平区某镇某村的宅基地以价值20万转让给孙某,并签订了书面宅基地转让协议。近几年随着北京市土地资源的越来越稀缺,宅基地的价值逐年飙升。近期由于城镇建设步伐加快,蒋某的宅基地将要拆迁。2016年1月,蒋某某将孙某诉至法院,主张与孙某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孙某须返还该处宅基地。

律师点评: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农村居民,即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因此,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身份相关联。农村的房屋买卖标的不仅涉及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村民没有处理宅基地的权利,法律禁止对宅基地进行私自买卖。《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根据国家政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购买农村宅基地或房屋而与其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无效。

 

        当然合同无效后,蒋某应该返还购房款或购地款,孙某返还宅基地明显不公平,所以应结合双方过错,还应给予孙某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