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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能反悔吗?--苏春辉
发布时间: 2017-02-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北京某区拆迁,经拆迁单位与房主协商,于2016年12月份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房主须在十日内将房屋腾空搬迁,交房屋征收部门验收拆除,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房屋拆除工作,确保建设工程不受影响。由于房主拒不履行搬迁腾房义务,造成整个搬迁改造建设工程不能实施、改造工程项目不能正常进行,负责该项目公司多次要求房主进行腾房搬迁,但均无效果。现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房主立即腾出住房并将房屋交原告拆除,并赔偿造成的相关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原房主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与原告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成立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协议签订后,被告不能及时腾出涉案房屋,交由原告进行管理使用,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无法确认,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采信。
 
      在此提醒,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前房主应当协商好补偿标准,若无法达成一致切勿签订协议,否则将构成违约,承担法律责任,若拆迁单位有损失,且能够举证,还将承担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