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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女友的礼物还能要回吗?--苏春辉
发布时间: 2017-02-1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小江经人介绍与小萍认识,不久就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相识半年后开始考虑结婚,小萍提出要有一套100㎡的楼房,产权证上也要加其名字。随后每逢过节,小萍就会明示或暗示小江送其礼物,而小江一般都会顺从小萍的要求,前后送出名贵手表、手镯等礼品,并分几次借给小萍现金几万元。但小江确实近期无购房的能力,而小萍认为既然条件无法满足,只能中断关系,随即二人分手。分手后小江十分郁闷,认为小萍过去几年动机不纯,想要求小萍返还此前赠与的手表一块及手镯一副,价值共计5.5万元,其中手表3.5万(有发票),并要求归还借其的2万元,而小萍拒不归还。遂小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小萍返还手表及手镯或货币5.5万元及借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小萍承担。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小江对小萍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小江未提供诸如欠条、收条,发票等类证据,也无相关证据、证人证明小萍从小江处得到过手表、手镯。因小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法院最终未支持小江的诉讼请求。

      小江在与小萍交往期间只考虑到博得女孩欢心,却忽略了可能无法结合的后果,情感需要感性,也更需要理性。在此提醒,交友容易,结婚不易;送礼容易,找回不易。真心实意,不必拘泥;爱的真谛,相互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