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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管辖的7种特殊情况--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2-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首先,大家先来普及两个专业名词:

1.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形,离婚诉讼案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确定管辖的7种特殊情况
(一)被告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
3.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被监禁的。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