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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相约自杀,男方反悔逃离,涉嫌故意杀人--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2-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5岁的研究生小美在北京读书,与比她小3岁的男友强子交往一年多,两人感情一直很好。但这段恋情却遭到双方家人严厉反对,小美的家人甚至多次来到学校和强子的家里大闹,执意要拆散他们,坚决不同意两人继续相处,小美与强子原本美好的甜蜜爱情近乎绝望。

      在人生最美的时间遇见彼此,面对这样一段美好的感情,小美和强子注定无法割舍,俩人在双方家庭和社会舆论面前变得压力巨大,总觉得无比压抑,又不想放弃彼此,家里越是反对,两个人的感情就越深,最终有了相依为命的知己感觉。俩人总是对彼此说,这就是宿命,我们生死都要在一起。最终在多次与小美家庭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走投无路的他们选择了最为极端的方式,相约自杀,决心用殉情的方式捍卫这段美好的爱情。

        次日二人相约来到郊区私人旅馆开房,在卫生间内,将门用床单被子堵严,点燃了事先准备好的煤炭……

      目睹小美渐渐昏迷,强子心里突然产生了一股莫名的恐惧,他用手拨了拨小美的头,已没有反应。人类求生的本能打破了决心自杀的绝望,他拼尽最后一丝力气,打开了卫生间的门,冲了出去……

      冲出房门,强子手足无措的坐在楼道里愈发恐惧,最终选择了逃离……而小美却再也没有醒来。

      第二天,警方将强子以故意杀人罪抓捕。

      强子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什么?

【律师解析】
        如果自杀一方居于作为义务人的地位,在与自己相约自杀且已实施自杀行为的对方有抢救希望的情况下,不予履行作为义务,则应追究行为人的故意杀人罪责。

      强子的行为已构成相约自杀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该罪名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负有作为的义务而不履行义务,以不作为形式实施侵害他人生命权力的犯罪。与一般故意杀人罪不同的是,构成该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人负有阻止他人死亡或救助他人的作为义务;二是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未死者已昏迷就无此义务;三是不作为行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回看本案,在自杀过程中,强子自始至终神智清醒,当看到小美昏迷后,由于自身意志原因放弃自杀行为,且明显是在能够对小美实施救治的情况下仍对其生命救治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其行为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特征。

      这场悲剧中,每个人都是受害者,两个年轻人的不理智行为对各自家庭带来的巨大伤痛警醒世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生命都只有一次,是最可宝贵的,是所有幸福生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