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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能买卖吗?--苏春辉
发布时间: 2017-02-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5年小王向小李购买一处宅基地,并付给小李150000元。不料该宅基地存在着纠纷,小王花钱建造好房屋后。因现在面临拆迁,小李阻碍房屋使用,因此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钱款150000元;2、被告赔偿其他损失5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因此,农村宅基地也属村农民集体所有,个人无权出售、转让。

      2015年小王与小李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返还各自取得财产,由此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因此,被告应归还原告购买宅基地的钱款,原告则将宅基地归还被告。宅基地现已建成的房屋,是原告支出成本,它价值随宅基地的转移而转移,所以,宅基地归还被告的同时,被告应按房屋评估的价格补偿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