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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的发放是单位说了算吗?--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2-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4年5月,小溪女士在一家私营企业的财务,劳动合同约定小溪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按时足额缴纳全部社会保险。小溪在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2016年7月生育一子,并休产假至2016年12月。小溪产后因为身体不适需要另行请假,但是小溪想现在就向单位要生育津贴,单位以不能正常上班为由,不予以支付。小溪来到律所,问是否可以要生育保险待遇?

【律师点评】
       首先,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女职工在产假期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生育津贴。依据《劳动法》第8条之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其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总之,对于已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标准低于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企业需补足差额;企业已支付职工基本工资的,不需另外发放生育津贴。对于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以,小溪女士可以向公司主张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