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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单位可以决定最后工作日吗?--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2-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回顾】
       小美在一家广告公司从事设计工作,由于广告设计工作过于繁重,长期高负荷状态下工作导致小美患上了严重的颈椎病。考虑再三,小美决定离职休息一段时间,或者换份相对轻松的工作。于是小美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在报告中写明辞职理由,并约定自提出辞职报告后的三十日离职。广告公司接到他的辞职报告后,人事主管与她谈话,一番苦口婆心的挽留,但小美扔执意要走,人事经理大怒,认为小美自恃有才,不知天高地厚,于是当即批准小美离职,并要求她“当天收拾办理交接,以后不许再踏进公司半步”!

【争议焦点】
       小美不解,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与单位约定三十日期限到达时走人,单位可以提前赶她走吗?”

【律师观点】
       企业“提早”解除,须员工同意。法律既然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劳动者就有权在“三十日”的最后一天走人。律师认为,在“提前三十日”的大前提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最后工作日”可以有多项选择。
1.劳动者想尽早走,用人单位爽快答应,双方合意,可以当即批准立马走人;
2.用人单位担心劳动者打了辞职报告,工作心猿意马,影响整体效率。用人单位可以当即请劳动者回家,但仍发放一个月工资;
3.劳动者约定最后工作日为“提前三十日”的最后一天,用人单位又不愿“给钱不干活”,那就让职工干到这一天。当然,劳动者打了辞职报告想立马走人,用人单位不接受的,也可以把劳动者再留三十日。
   
      综上,广告公司可以要求小美“卷铺盖”立刻走人,但应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