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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游园受伤,公园要担责!--申泽民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2-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北京冬季气温较低,多处公园设置有室外溜冰场,部分园内的道路有积雪或积冰,近期发生多起老人园内游玩滑倒摔伤事件,对于老人受伤公园是否有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本文将为您做简单分析。

【案情】
       2016年12月,李奶奶与老伴在北京海淀区某公园散步,园内有一溜冰场已经对外开放,由于溜冰场游人较多,导致场边人行小道洒落较多碎冰块,李奶奶行至该路段时因踩到冰块不慎摔倒,送医后检查发现左臂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李奶奶多次与公园管理处协商未果,准备将公园管理处告上法院,要求公园管理处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10万元。李奶奶认为公园管理处对于公园负有管理义务,应当及时将园内道路进行清理或者安放警示标志提醒游人,公园管理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公园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对于入园公众在合理限度和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公园管理不当,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游客受到损害,应当向游客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判断公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是:游客受伤是否是因为公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所谓“合理的”义务,应根据该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确定。对于公园来说,在其可以预见危险的合理范围内做到危险告知、行为提示和安全管理,将可能威胁游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降低至最低,即是其“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本事件中,公园对于园内道路应尽到充分管理清扫义务,未能为游客提供安全的行走道路,因公园的管理不当造成路面积冰导致游客摔伤,公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