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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宣告死亡的丈夫,20年后又回来了,怎么办?--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2-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孙阿姨在上世纪80初年代认识了丈夫李福并喜结连理。俩人育有一女。李叔在九十年代初下海经商,但几年后就赔的血本无归,债台高筑。96年李叔不辞而别,人间蒸发了。后来孙阿姨知道他在出走前把他们的房子抵押给别人,换了3万元。无奈之下,在随后的的十年孙阿姨省吃俭用,抚养孩子的同时,把房子赎了回来,把孙叔的债也还的差不多了,但是孙叔一直没有再出现,音信全无。已经死心的孙阿姨去法院申请离婚,未获支持,无奈之下在2008年申请法院宣告李叔死亡。经过一年的公告期,法院正式宣告李叔死亡。2014年为了为孩子筹备婚礼,孙阿姨将老房卖给别人,在郊区换了一处房子,富裕的钱给女儿当了嫁妆。辛劳大半辈子的孙阿姨在女儿出嫁后,也终于想休息一下了,安享退休后的生活。身边很多人劝她再找了老伴,她觉得自己一个人习惯了,也不想再往前走一步,加之之前这段婚姻给自己带来的不堪回忆也让她心累了。这么多年一刻不敢懈怠,才勉强支撑了这个家庭,尽管如此女儿到了30才结婚,也让做母亲的心疼不已,总管自己没有给女儿创造更好的环境。好在女儿孝顺,工作也不错,一直劝妈妈多出去转转,到国外旅游看看外面的世界。正在母女俩商量去哪里看看的时候,李叔突然回家了。在老邻居的指引下,李叔才找到了孙阿姨新房这里。回来后的李叔说这些年没有攒下什么钱,希望把以前的房子要回来。孙阿姨说已经卖了,也不希望和李叔再一起过,但李叔认为房子是他单位分的,应该是他的,应该还给他,并且他们没有离婚,自己还应该是孙阿姨的丈夫。为此,孙阿姨找到律师咨询。

【律师分析】
       《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为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这第三种情况的公告期为3个月,其他情形公告期为1年,经过公告期后,法院正式宣告该人死亡。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时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判决宣告之日就是该人的死亡日期,如果像本案中的情况,李叔回来了,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要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此申请无顺序限制。如果配偶尚未再婚,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这意味着刚回到家的李叔和孙阿姨并不是夫妻关系,只有李叔去法院撤销了对自己的死亡宣告后,他们的婚姻关系才自行恢复。但是如果孙阿姨在其被宣告死亡期间另嫁他人,李叔叔和孙阿姨的婚姻关系是不能自动恢复的。如果孙阿姨不想和李叔叔保持婚姻关系,还需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至于已被卖出的老房子,由于买房的第三人属于善意,不需返还,由依继承法取得房产的人给予适当补偿。最终本案孙阿姨还是在法院起诉离婚,并在调解下与李叔解除了婚姻关系,他们的女儿帮助母亲给了李叔一定金钱补偿,并许诺以后为李叔养老送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