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学法丨关于胎儿的权利知多少--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2-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虽然《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考虑到胎儿在母体中非常脆弱,极易受到伤害,法律还是为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利益设置了一些特殊规定。

(一)胎儿的健康权
法律上的健康权是指以保护自然人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胎儿的健康权是指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

(二)胎儿的财产继承权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依照这一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人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做出进一步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说,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该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如父母、兄弟姐妹等)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就已经死亡,则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三)胎儿的抚养费赔偿请求权
        胎儿一出生,其法定监护人(如父母)就负有抚养义务。但如果胎儿尚在母体中,其抚养义务人由于他人的权力行为导致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必然会使胎儿在出生后丧失本应受到的抚养,权利人自然应该对胎儿所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
胎儿不是现实生存的人,以上权益只是为了保障胎儿出生后的健康生长,是一种期待的权益。如果胎儿在出生时已经死亡,则上述民事权益便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