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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继承权如何取得,又在何种情况下丧失--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1-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继承权纠纷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了很大比例,原本和睦的一家人最后为了谁才是真正的继承人,谁应该多分财产瞬间反目。据此,了解什么人可以成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被继承人可以选择的处理遗产方式,继承权的丧失及权利主张的时效等问题成为最终解开继承权相关法律的结构密码。
 
1. 继承权的取得


2.法定继承的继承人
(1)《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2)前述《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例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3)《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3.继承方式的先后顺序


4.代位继承、转继承
(1)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6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转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第53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5.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法》第七条)


6.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结语】:
       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了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的相关问题,由于篇幅所限,很多细节的问题无法展开,也存在很多例外。例如法定继承人继承权丧失后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产生代位继承,虽然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果悔改,获得了被继承人生前的谅解,以及虽然出现了继承权丧失的情况,但事后被继承人仍立遗嘱认可涉事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则不发生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果。另外,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