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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简述--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6-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实经过

2017年12月,李一、李二、李三在未取得相应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自行拆除了三人继承的位于花村五号院东房四间,在此处新建楼房。花村五号院剩余宅基地归张第所有,张第发现后多次报警,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主管部门虽责令三人停建的处理,但社佞人趁执法人员下班后继续施工建房。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原告为本村农民,而三被告均为外阜人员。其虽通过继承获得相关房产,但在房产灭失后,其物权也随之灭失。三被告在未征得张第同意,也未办理相应建房审批的情况下,在张第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行为已侵犯了张第的宅基地使用权。张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自行拆除位于花村五号院内超出原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

法院经审理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三被告因继承取得了五号院内东房四间的所有权,但因三被告并非花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使用登记在张第名下的宅基地,即便基于“房地一体”的原则,也无权超出原有房屋占用宅基地的范围。三被告未经合法审批超出原有东房范围,重建三层楼房的行为侵犯了张第的宅基地使用权,现张第要求三被告拆除超出原有东房范围的房屋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因原有东房已被三被告拆除,且张第所提供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对原东房面积也无记载,根据此前诉讼记载,张第所有的北房三间、西房四间与三被告所继承的北房两间、东耳房一间、东房四间面积应当相符。另西房与东房系同一时期所建,根据北京地区农村的风俗,东房与西房应当对称,面积相当。故,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原房屋照片及现场勘验的情况认定五号院内原东房面积与现存西房面积一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建设在花村五号院内的三层楼房,参照此院四间西房的规格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