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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对外欠债妻子需要偿还吗?--张静丽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6-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结婚十余年,婚后王某一直在家照顾老人抚养孩子没有工作。张某经营公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为了公司经营向朋友借款了120万元。之后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偿还朋友的债务。朋友将张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债务并查封了二人的居住房产。那么,王某是否应当对此债务的偿还承担责任呢?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可见,债务是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非常重要,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否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